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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電子工業(yè)部國內展覽管理暫行辦法
            中國寧波網 2006-06-07 10:18:23

              電子工業(yè)部國內展覽管理暫行辦法

              第一章總 則

              第一條展覽會是企事業(yè)單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展示發(fā)展成就、擴大宣傳、樹立形象、開拓市場、進行技術交流和促進經貿合作的有效途徑之一。部積極支持企事業(yè)單位舉辦和參加有利于企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各類展覽會。為提高部系統(tǒng)國內展覽的質量,避免重復辦展現象,使電子展覽會專業(yè)化、定期化、規(guī);、規(guī)范化,特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(guī)定的展覽會,是指在國內舉辦并向社會開放,由國內企事業(yè)單位參加的成就展覽會、商品展覽會、展銷會、經貿展覽會、以展覽或陳列方式舉辦的經貿洽談會、技術交流會等。不包括單位個人或少數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舉辦的內部展覽會。

              第三條適用于本辦法的展覽會實行審批、備案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章展覽計劃的歸口管理與申請

              第四條部成立以部領導為組長,部有關司局領導參加的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,審查、審批部的年度展覽計劃,領導部系統(tǒng)的展覽工作。領導小組下設部展覽辦公室,負責展覽計劃的擬定、平衡、協(xié)調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第五條展覽會的主辦單位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展覽計劃報部展覽辦。展覽計劃的內容包括:展覽會的目的、名稱、主辦單位、地點、規(guī)模、時間、展期、展出內容、展覽實施方案等。

              第六條部展覽辦根據辦展單位的申請計劃統(tǒng)一審核,商有關司局后形成電子工業(yè)部國內展年度計劃,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審批。重要展覽由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報部長辦公會審定。

              第三章主辦單位與展覽的分類、審批

              第七條展覽按主辦單位劃分為三類:

              (一)以部名義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體現電子部整體形象,以重大項目、重點工程的展示或成就匯報為主要內容,是部系統(tǒng)內層次最高的展覽會。展覽會的新聞發(fā)布、開幕式等活動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參加,展覽會的各項工作由部統(tǒng)一籌劃和組織,也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。展覽計劃由部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(fā)文批復。

              (二)由有關單位主辦,以部外義或部司局名義贊助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以產品或系統(tǒng)的展示、洽談和交易為主要內容。展覽會的新聞發(fā)布會等活動可視情況由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開幕式可視情況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展覽的各項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和辦理。展覽計劃由部屬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(fā)文批復。

              (三)由有關單位自行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企事業(yè)單位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,以主辦單位名義招展、組織的展覽。展覽會的新聞發(fā)布、開幕式等活動原則上部不派人員參加。展覽計劃報展覽辦備案,部展覽辦將審批意見口頭答復主辦單位。

              (四)由國務院綜合部門主辦,各部委參加的全國綜合性展覽,參照本章第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第四章審批的依據與要求

              第八條部展覽辦對各單位申報的年度展覽計劃的統(tǒng)一平衡、歸口協(xié)調和審批依據如下:

              (一)展覽會必須注重體現社會效益和有利于提高參展單位的經濟效益。

              (二)展覽會必須避免過分集中和重復,應體現專業(yè)化、定期化、規(guī);纫。

              (三)主辦單位以往辦展的組織管理水平和效果。

              (四)部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。

              第九條年度展覽計劃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。各主辦單位對業(yè)經批準的展覽計劃,應嚴格執(zhí)行,不得隨意更改。如因故提前、推遲或停辦,主辦單位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部展覽辦,要求批準變更計劃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條各主辦單位在每次展覽結束后1個月內,將展覽會書面總結材料報部展覽辦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申請以部名義贊助的展覽計劃,未經部批準,主辦單位不能擅自以部贊助支持的名義進行招展。若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部展覽辦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,并做出嚴肅處理。

              第五章附 則

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部展覽會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,由部展覽辦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定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  稿源 上海會展網 編輯: 季紅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