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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1. 交通政策
            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(修訂版)
            http://rrsmdh.cn  中國寧波網(wǎng)   01月01日 16:54

              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《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》作如下修改:

              一、第二條修改為:“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,是指以人力驅動,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,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、空車質量、外形尺寸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交通工具,包括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、人力三輪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經(jīng)國家、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機動車并允許上道路行駛的車輛!

              二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六條:“非機動車及其零部件生產(chǎn)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生產(chǎn),不得隨意更改產(chǎn)品的定型技術參數(shù)。

              “銷售單位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及零部件,不得以欺騙、冒領等不正當方式代消費者申請非機動車登記。

              “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(chǎn)單位和銷售單位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非機動車依法實施檢查。”

              三、第六條改為第七條,修改為:“電動自行車、人力三輪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省人民政府規(guī)定應當?shù)怯浀钠渌菣C動車,在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(fā)的號牌、行駛證,編打鋼印號碼后,方可上道路行駛。

              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自行車不實行登記制度,不核發(fā)牌證,但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規(guī)定對自行車統(tǒng)一編號、敲印、登記,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。”

              四、刪去第七條、第八條。

              五、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,增加一款,作為第二款:“下肢殘疾的人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,應當提交當?shù)貧埣踩寺?lián)合會出具的殘疾等級證明。再次申領牌證的,應當憑車輛滅失證明或報廢、回收證明辦理登記!

              六、第九條增加一款,作為第一款:“申領牌證的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,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!

              七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十條:“在市人民政府決定限制人力三輪車通行的區(qū)域,市政公用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再生資源回收、餐廚垃圾回收、送菜、送奶等需要使用人力三輪車的,其總量控制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

              “前款規(guī)定的人力三輪車,應當符合行業(yè)主管部門對式樣、標識、顏色、外觀尺寸等的規(guī)范要求,不得擅自改變車廂外觀和車輛使用性質!

              八、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,修改為:“禁止非機動車擅自從事經(jīng)營性運輸活動;禁止擅自安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;禁止擅自更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發(fā)動機、電動自行車電機!

              九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十五條:“已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擅自轉讓,不得隨意更改車輛的出廠結構、技術參數(shù),不得擅自搭建車篷;無陪護人員座位的車型不得載人,有陪護人員座位的車型僅供傷殘等級為二級(含)以上的下肢殘疾人使用并不得搭乘非陪護人員!

              十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十七條:“鼓勵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、人力三輪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!

              十一、刪去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三條。

              十二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十七條: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浙江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〉辦法》和其他法律、法規(guī)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的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處理。”

              十三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十八條:“擅自改變市政公用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再生資源回收、餐廚垃圾回收、送菜、送奶等人力三輪車車廂外觀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,責令限期改正,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;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,注銷車輛牌證,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!

              十四、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,修改為:“非機動車維修單位擅自安裝輔助驅動裝置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!

              十五、刪去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五條。

              十六、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。

            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《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,重新公布。

              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

              (2003年7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

              根據(jù)2006年11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、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《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〈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修正)

              稿源: 寧波公安交管信息網(wǎng)  編輯: 李霞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