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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1. 留學歸國就業(yè)
            省人事廳關于印發(fā)《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實施辦法》的通知
            浙人專[2003]238號
            http://rrsmdh.cn  中國寧波網(wǎng)   05月08日 10:49

             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人才強省戰(zhàn)略,更多地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參與浙江現(xiàn)代化建設,根據(jù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意見》(浙政發(fā)[2001[28號)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(以下簡稱留學人才)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在國外取得碩士(含碩士)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;在國內(nèi)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(yè)技術(shù)職務任職資格,到國外高等院校、科研機構(gòu)、公司等進修或工作一年(含一年)以上,并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。上述留學人才包括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(quán)的人員。

              第三條凡引進的上述留學人才,可申領《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》(以下簡稱《工作證》)。

              第四條《工作證》由省人事廳統(tǒng)一印制、頒發(fā),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受理。

              第五條申領《工作證》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:

              (一)《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申請表》(一式三份);

              (二)本人所持中國護照、國外永久居留證明復印件;

              (三)所獲國外學歷、學位證書及我國駐外使領(館)開具的證明,或出國前專業(yè)技術(shù)職務任職資格證書、最后學歷學位證書;

              (四)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;

              (五)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張。

              第六條申領《工作證》的程序。

              凡申領《工作證》的留學人員,由用人單位向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,省直屬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經(jīng)初審后報省人事廳審核批準頒發(fā)。

              第七條持有《工作證》的留學人員,享受省政府浙政發(fā)〔2001〕28號規(guī)定的有關待遇。

              第八條申領《工作證》不得弄虛作假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立即收回,并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  稿源: 寧波·人事編制  編輯: 李霞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