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機構: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辦對象資格:符合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的已婚育齡婦女。
辦理程序:
1、凡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,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,向女方單位(無業(yè)、個體人員在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)領取《生育服務證》。
2、由男女雙方單位(或居委會)分別進行審核,簽署意見、加蓋公章,并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造冊。
3、女方持《結婚證》、《戶口本》、《生育服務證》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辦審批,蓋章并登記造冊!渡⻊兆C》交由當事人保存。
4、女方戶籍地如有變化,由女方持《生育服務證》到遷入地進行變更登記。
5、當男女雙方婚姻發(fā)生變化時,則《生育服務證》作廢,由單位收回《生育服務證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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